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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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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cec 来源:necec 发布时间:1970-01-01 浏览数:13173

信用体系作为维系社会诚信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为认真贯彻党的 “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相关文件,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健康发展,根据广大企业的市场需求,经研究,新时代信用评价中心决定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参加申报的企业颁发证书,此证书通过http://www.necec.org.cn验证查询。具体事项见附件!附件1、附件2、附件3

附件 1:

一、评价目的

通过信用评价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加强企业 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树立诚信标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申报条件

(1)在国家市场监督部门依法登记,在行政区域内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社会组织的单位。

(2)持续经营达到三年以上。

(3)企业经营状况稳定,每年度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4)企业管理体系健全,并能稳定运行。

(5)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评价内容

按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要求,评价内容主要包含企业综合素质、企业管理水平平、企业财务实力、企业诚信表现和企业社会责任等五个维度,涉及十九个二级指标和四十五个三级指标。

四、评价等级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 三等五级,目前仅对 A 等三级(AAAAAA 级的结果进行发布。评价等级证书三年有效。

五、结果应用

(1)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报送至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参考使用。

(2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工作中,推荐优先考虑信用等级评价 A 级企业。

(3)推荐信用等级评价 A 级企业作为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组织评定先进的优惠条件之一。

(4)优中选优推荐信用等级 A 级以上企业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版权登记

(5)优先推荐获得信用评价 A 级以上的企业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

(6联合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评价 A 级企业进行集体授信。

(7)通过新时代信用评价中心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经各创建行业组织推荐的企业,将在本中心进行展播。

(8)通过各行业组织官网、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宣 传推广信用等级评价 A 级企业。

六、评价要求

(1评价中心精心组织、积极协调,建立评价管理机制,评价工作本着科学、严谨的原则开展工作。

(2各参评企业请按照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把评价工作做细做实。请如实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参评资格。

(3)信用评价中心客观公正开展技术评价,自觉接受评价中心专家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充分发挥组织优势,运用各方资源,加大对诚信标杆企业的推广力度,达到“以评促建” 目标,切实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七、其他事项

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可通过“新时代信用评价中心” 书面申请在线申请

     联 系 人:郑兆悳、常艳丽、金京春、马稳中、郑丽岷、张西标、高乐庭、郑延海、江永

     工 作 QQ : 2230955712        官方邮箱:2230955712@qq.com

     点击下载新时代信用评价报名表               点击下载新时代信用评价附件


关于改进行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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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近年来,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对提升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动行业信用建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激发协会商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经研究决定改进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不再统一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相关文件自即日起废止,相关文件包括:《关于印发<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整规办发〔2006〕12号)、《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关于发布行业信用评价证书、标牌统一样式和编号方法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10号)、《关于规范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字〔2008〕2号)、《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关于推荐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函〔201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商信用字〔2015〕1号)等。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参与单位”或“参评资质”不再有效,相关协会商会不得继续使用上述名义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相关政府网站不再提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备案查询业务,以往评价结果按照“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由开展此项工作的协会商会自行做好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存储、查询、应用等管理工作;相关协会商会要对以往信用评价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正在违规收费的要立即终止,违规收取企业费用的要予以退还,对于今后涉及违规收费的举报线索将移交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将继续加强对行业信用建设的指导和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对信用评价活动及结果负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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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编办发布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经 [2013]920号):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采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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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4〕21号    2014年6月14日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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