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大三中全会的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明确要求,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等文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北京爱国书局有限公司将协助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为广大艺术工作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具体事宜如下:
作品登记证书介绍
1.保护。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登记公信力强,可以确定作品的版权归属,化解潜在纠纷,是解决版权纠纷和侵权的重要凭证,可以凭借登记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2.宣传:版权登记成功,是一项官方认证凭证,是一种荣誉,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3.增值:版权登记证明还可以作为许可使用和转让版权的法律凭证。在进行版权贸易时,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作品价值倍增。
4.求职职称晋升:版权登记证书是您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在职称晋升时,版权登记证明可以作为一个加分项申报上去。个人出书的版权认证的有效期是直至作者死亡50年内有效,单位与法人版权有效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我国鼓励版权登记,对相应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才能有效保障原创者的权益。当著作品双方登记意见不一致时,比如说一方支持一方不支持,协商无效的话,想登记的一方可以单独行使权利登记,只是在使用时需要注明作者。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1号院
网址:http://www.aiguoshuju.cn
微信公众号:Aiguoshuju
联系电话:13311438867(同微信)
一、申报要求
1.申请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祖国和平统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本院章程。
(2)在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对弘扬书画艺术事业作出突出的艺术工作。
(3)书画作品技法风格独具特色的艺术家。
(4)爱国书局会员。
2.咨询服务费---每月前5名报名者免会员费
(1)在北京爱国书局网站(www.aiguoshuju.cn)官网展示宣传3年,优先开设个人“网上展厅,发表作品8幅,个人简历500字左右。
(2)颁发北京爱国书局会员证书及提供在线交易服务平台。
(3)优先参与我单位组织的活动及有关国际交流:如港澳台展卖会、拍卖会、笔会、年会、团拜会、及组织的各种论坛。
(4)需提交书法作品2幅(不小于四尺整张)原件或国画作品2幅(不小于四尺整张)原件,在官方网站公布其会员资格,网上商城发布个人作品。
(5)北京爱国书局会员资格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经审核合格自动顺延。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章程,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员籍或取消处理。
(6)协助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
二.认定程序
1、申请人先将申请表、作者简介、作品介绍、作品图片发至我单位邮箱chct010@126.com,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初审认定结果。
2、若申请人对于初审认定结果没有疑义,请将:身份证复印件、自创作品原件、自创作品照片、作品创作说明、委托书、作品说明书、捐赠证明等材料邮寄至我单位办公室。
3、国家版权局收到提交资料审核无误后30-35个工作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和我研究院颁发会员证书。
三、收费标准:RMB 元/人/件(包括信息费、展示费、证书费、技术服务费)
证 书 样 本
点击下载:北京爱国书局会员登记表.doc
一、作品登记证书介绍
1.版权又成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2.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报中心认证登记。
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4.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咨询服务;代为起草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文书,联系与登记有关的事务等。
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
5.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 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责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 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 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说明书:包括用户说明、操作说明、设计说明等能够具体介绍出软件功能的说明文档;
3.源代码3000行(开头、结尾各1500行),不足3000行的全部提供;
4.相关的证明文件:
a、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b、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c、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d、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周期:成功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后出证。
流程:准备材料-初审-版权局审核-受理-取证-客户缴费-寄证书。